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2-06

黄登民

2022-03-17 10:21:49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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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由经营者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龙峻标

2022-04-10 22:58:0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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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当公司财产无法补偿公司债务时,股东用自身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公司的财产不够还的时候,用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来还.这一般是在合伙制公司中出现,根据合伙协议,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部分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可以有什么权利,主要是根据合伙协议来规定.因为合伙制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彼此信赖关系,权利和义务之间并不一定是对等的.当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其他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当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发现合伙企业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如大规模的举债或对外担保有可能损害合股东利益时,可以制止或提起诉讼.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也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赵高定

2022-03-21 00:45:16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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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责任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龚巧云

2022-02-14 14:36:47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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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不作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2-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齐晓晨

2022-05-04 22:25:11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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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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