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7
2023-07-07 13:01活跃答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结算:(一)住院治疗的,由军队医院或者指定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结算;(二)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军人保险基金结算;(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医疗机构结算。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其残疾抚恤金由原发给残疾抚恤金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的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结算办法结算。
2023-07-07 13:01活跃答主
根据《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第三条 军人伤残后,由军队负责治疗、康复、训练、护理和复员安置等,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军队负担;军人退出现役后,在地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和护理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负责。 第四条 伤残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合理、科学、规范地做好诊疗、护理等工作,确保伤残军人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诊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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