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20:00活跃答主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进行了相应修改,删除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修改后的法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19年5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生效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再适用于女职工。
2023-07-05 20:00活跃答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增加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查看其他回答
维思迈财经网提供中立的理财投资知识服务,汇集信用卡、基金、贷款、股票、保险等财经领域常识,用浅显的生活语言把专业金融知识变成您生活的一部分,助力您的财智人生!
关于我们闽ICP备2024029341号-5
版权所有:
维思迈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