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8-23
黄白玲
2022-05-07 15:22:05活跃答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激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务员辞职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原在机关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至于档案问题,可以根据本人自愿将档案托管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档案托管机构,如档案遗失,在退休时将会影响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问题。
车庆云
2022-05-20 09:28:19活跃答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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