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医保办电话号码

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7-16

黄盛璋

2022-03-29 06:19:2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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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法定劳动年龄的个体工商业户雇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6区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标准、享受待遇标准以及管理模式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待条件成熟适时纳入市级统筹。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本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的划拨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审计、统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拨付以及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的办理、参保缴费记录和现金报销的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社会捐助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市内6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三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四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市内6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50%,对商河县补助20%,对平阴县、济阳县补助10%,章丘市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一条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期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所缴纳费用。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第十三条参保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工作,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办理。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自第一个缴费期开始为参保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办理参保手续。第十四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第十五条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第十九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标准为6万元。第二十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一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三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比照前款规定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第二十一条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第二十三条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限北京、上海和天津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专家意见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发生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迁出本市等,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第二十七条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三生育及相关手术;四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五康复性治疗的;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少年儿童需要增加的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具体结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在参保人首次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一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件。第三十二条参保人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骗取医疗待遇,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参保人就医证件,并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居民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医疗档案、病历和有关数据资料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居民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保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骗取资格享受待遇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与其结算;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三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四工作失职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五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六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或者少付、拒付医疗费用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市政府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待遇支付标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等所发生的群体性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第四十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齐智善

2022-02-25 17:29:12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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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医保办网上下载有关资料,共三份,打印一份个人表,拿着单位介绍信,去长清医保办办理即可,医保办会通知你何时去何地体检,体检合格可办理。

赵香桂

2022-01-22 18:43:51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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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事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电话:053187221515。

梅金荣

2022-04-29 21:10:1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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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在:站前路9号的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内二楼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迁址公告显示,自2019年11月9日起,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两处办公区:纬二路82号,同时迁至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院内,其中各处室在2号楼办公,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在1号楼裙楼2层大厅对外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地址:市中区站前街9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乘坐3、21、29、43、49、78路公交车,在站前路南口下车;乘坐4、5、7、15、33、35、k50、k51、k58、67、84、k90、k92路公交车,在天桥南下车。济南市各县市区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办事依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9〕21号;《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9〕179号;《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116号。条件和范围1.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2.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申请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一张;3.《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4.低保、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事程序1.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参保学生儿童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1张,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连同信息报盘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托幼机构凭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费用存入指定银行完成缴费。2.城镇居民城镇居民首次参保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8岁以下少年儿童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还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人凭《缴费通知单》,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参保费用。连续参保的,次年可直接到指定银行按标准缴费。中断参保的,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标准缴费。3.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在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居统一收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并凭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费用存入指定银行完成缴费。4.免缴费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城乡居民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优抚定补对象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个人免缴费认定手续。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免缴费认定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收取材料后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须每年在缴费期内办理一次,如未办理则不享受下一医疗年度的免缴费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时间历下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休息市中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节假日休息槐荫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休息天桥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4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休息历城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休息高新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节假日休息长清区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节假日休息章丘市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济阳县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00,节假日休息平阴县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40,下午14:00至18:00,节假日休息商河县医保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节假日休息办理时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提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后即时办理。收费标准及依据1.收费标准: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40元。2.收费依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9〕21号。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9〕179号。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9〕116号。办理结果对于缴费成功的参保居民,经办机构在居民医保信息数据库中建立居民档案,允许其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为其制作居民社保卡并开通居民医保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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