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13:00活跃答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3-07-06 13:00活跃答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023-07-06 13:00活跃答主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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