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6 00:00活跃答主
2019年上海产假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2023-07-06 00:00活跃答主
1、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3条)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3条)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3-07-06 00:00活跃答主
上海2016产假新政策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17修订) 第十四条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增加的产假期间,享受与生育前相同的产假待遇。 本条所称的生育,包括下列情形: (一)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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