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婚假

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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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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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婚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假期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假期不得减少。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14周。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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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婚假。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婚妇女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自动延续至医疗期、产假、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在婚假问题上,只要符合晚婚年龄,婚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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