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1.山东省2019年1月1日施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山东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一般延长产假在13-20天之间。 2.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一般延长产假在13-20天之间。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陪产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3-07-05 21:58活跃答主
首先,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如果男方所在单位没有给予公休,应当由男方所在单位给予公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所需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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