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劳动局

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18: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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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其次,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07-05 18: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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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推测你的问题应该为:我于2015年3月在A公司工作,2016年2月12日离职,2016年2月12日A公司通知我在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我在2月14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A公司要求我缴纳2015年的社保费用,我拒绝交社保,A公司于3月1日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申请仲裁。

2023-07-05 18: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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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监督指导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行业职工分流安置;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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