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13:00活跃答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间,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认定决定遗漏了应当认定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补充认定申请。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3-07-05 13:00活跃答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被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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