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0-11-17

齐晓晨

2022-02-22 07:21:51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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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黎璐茜

2022-02-25 16:55:5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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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提到的工作原因具体是指什么,业界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一起了解下。2019年3月,某公司的职工郑某在工作中,突然感觉身后一阵刺痛,原来背部被同事李某猛刺一刀。遂后两人发生揪扯,郑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经查实,事故发生当天,郑某在车间发现李某与其他同事发生争吵,他随口说了句“要吵出去吵”。之后,李某与同事又在厂区内争吵,受到主管领导的批评。下午上班后,李某酒醉后手持工具刀,欲与同其吵架的同事算账未果,却发现郑某在工作岗位上,就向郑某背部刺了一刀。此案中,关于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证据都已清楚、确凿,但关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存在分歧。多数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郑某因与李某的个人恩怨而受到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也有少数人提出了相反意见,并试举了两个例子对比分析。其一,若李某在车间找到与其争吵的同事并发生争执,而误伤正在工作的郑某,如何认定郑某的伤害事故?某二,若郑某在岗位上工作,李某不是此案的加害者,而只是同在郑某旁边正常工作,操作时不慎伤到郑某,又如何认定?对比之下,恐怕多数人都倾向于本案不认定工伤,试举的两个例子应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事故事实的全面调查、细节分析是必需的,但工伤案件并非千篇一律,工伤条例规定不能照套,有时需要工伤认定部门的人性化推理和举一反三分析。在工伤实践中,笔者经常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定性犯难。何谓工作原因?受伤职工是直接受害目标还是间接的受害对象?仅是意外事故伤害还是包括故意伤害在内?笔者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工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也就是伤害是否因工作行为引起的。这里的工作行为包括自己的也包括他人的。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是职工直接受到来自自己工作行为的伤害。但是也会出现由于其他职工的工作行为而间接导致受伤职工的事故侵害,笔者认为,只要职工受伤的原因是工作行为引起的,无论来自自己或是他人,就应当认为是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其二,如何界定工作原因。职工受伤的原因可以是来自自身也可能是他人。那此处的工作也应该包括其他职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畴。在实践中,这一判断就需要工伤调查人员结合职工的具体工作职责内容灵活界定。其三,如何适用排除认定工伤情形。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社会保险法》第37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条文。此外,对于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各国都不认定为工伤。但此规定的行为人是受伤职工,如果职工在工作时受到他人的上述行为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笔者就以开篇的郑某被同事李某刺伤一案为例,加以阐述。本案中,李某的加害行为虽尚待司法机关判定,但其行为特征符合“故意犯罪”的规范。受伤职工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来自李某的“故意犯罪”,郑某本人却不存在《条例》第16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虽然如此,但笔者认为此案郑某的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首先明确了职工应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即前提是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而郑某受伤与工作原因无关,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款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即使不存在排除事由,也无法认定工伤。总之,在对《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工伤情形进行认定时,必须紧紧把握工作原因这一关键,不能将非因工受伤的责任施加于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本就秉承着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后果的原则,如果在认定过程中,出于对职工的权益保障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与工伤认定的初衷相左,也有失公平。

齐智刚

2022-03-16 10:00:25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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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首先是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其一便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修改后的条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要注意:第一,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开小车、摩托车还是踩单车还是步行,同样也不管对方是如何驾驶方式,只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及交通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属于本法的事故伤害的范围。第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既然扩大范围,当然要考虑到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的增多与事故率的增加情况。第三,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是新的规定,一旦交警认定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及以上,对不起,不属于工伤。其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次是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第一,大幅提高并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第二,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小小的减轻了一下用人单位的负担。之前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不积极地主要原因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还有很大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支付,让人想不通,现在做了小小的调整,能否化解用人单位的心结,难说。再次,注意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现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的,先不要急着认定,过来年以后,适用新规定可以多拿点钱。最后,用人单位要注意,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龚家逵

2022-02-26 10:10: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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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9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确定,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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