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5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8-30
米士奇
2022-04-26 09:49:16活跃答主如果你说的养老保险是找保险公司所购买的,那么这么养老保险所产生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社保中包含的养老保险,那么属于夫妻共有。
龙岳红
2022-03-19 17:13:53活跃答主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那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获得的赔款,究竟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范畴呢?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上文的讲解,可以清楚的知道大多数保险算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实践中,对这些财产进行区分是很重要的,不然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损。
边博洋
2022-03-30 19:00:07活跃答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虽然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是不能分割的,因为掌控的权利在社保局,不在个人手中,无法分割,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份额中,平均分配,以其他财物抵扣,如果已经领取了养老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
齐方梅
2022-02-04 16:06:07活跃答主是的。婚姻法解释》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龚常勇
2022-03-23 15:10:01活跃答主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看具体的情况。第一、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实践中,职工也多数是用工资缴纳的。对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第二、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一方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法理基础就是因为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其中第四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一般人认可的人身属性。第五项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个概括性的规定主要就是指出,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应当归一方所有。解释中虽然提到的养老保险,但其不是针对养老保险,而是只针对养老保险金注意这一字之差,并且仅限于“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取得的。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第三、诉讼离婚养老金处理一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其难在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其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如果依据缴纳的保险费分割,显然是对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据可能获得养老保险金来分割又不符合养老保险的人身专属性,可操作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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