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0-09-11
黄盛权
2022-02-16 08:09:29活跃答主苏州医保卡看病后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4.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车广侠
2022-05-10 12:45:50活跃答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再次提高。此《办法》规定,提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水平。70周岁以下的,较上年增加60元,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00元;70周岁以上的,较上年增加l20元,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180元提高到1200元。降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自负段金额。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前的自负段金额,在职职工由800元下调为600元,退休人员由600元下调为400元。提高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参保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在职职工由85%提高到90%,退休人员由90%提高到95%。调整后,参保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当年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结付。提高部分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结付比例。另外,2019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已于3月20日截止。同时,为了方便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4月1日起,还将对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开通日常申报。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度市区共有75869人申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较上年同期增加了7230人,增幅10.5%,其中8584名低保、低保边缘、重症残疾等参保对象准予免缴每人每年200元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苏州市财政全额补助。财政在此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一次性对居民医保基金投入补助金额2827万元。75869名城镇参保居民,加上2871名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7308名第三、四年龄段征地保养人员,市区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人数已达86048人。由于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缴费制度,日常申报仅限于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对3月底前已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但未在3月20日前办妥2019年度申报缴费手续的人员,须待2019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居民医保参保、补缴等手续,2019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从4月1日起,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截至3月20日,已有10049名救助对象完成申报,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占30%,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占70%。4月1日起,这些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等就医证卡,在苏州市区公惠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除了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外,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付的同时,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按70%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按70%补助。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10万元以上的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5%补助。
赖鹏举
2022-05-02 02:40:12活跃答主问:请问苏州新农合医保卡和城镇职工医保卡,如住院报销比例上是否一样?或最多各是多少?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赖鸣晓
2022-01-21 09:05:04活跃答主苏州社保卡的医保规则如下门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⑵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⑷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3.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2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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