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12-05
车建军
2022-01-30 17:03:13活跃答主报销标准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报销标准为:1产前检查费300元/人2人工流产200元引产600元3宫内放置节育环50元,取出节育环25元。女职工生育,住院生育医疗费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为:1.顺产1000元2.人工干预分娩1500元指产钳助产、胎吸3.剖宫产2500元4.多胞胎每增加一人增加定额200元。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标准为: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4妊娠满28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和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报销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3.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报销材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1.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襄阳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准生证原件、复印件4.出生证死亡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出院小结7.住院原始发票及费用一日清单若在门诊治疗时需门诊就诊病历及处方8.产前检查的带孕产保健手册血、尿常规化验单、B超报告等相关材料9.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其配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材料1.准生证2.出生证3.结婚证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住院发票6.出院小结“一日清单”办理流程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流程1.首先单位在网上下载生育就医备案表,选好产检及生育医院后盖章报工伤生育科备案。2.发生生育后携以上资料到工伤生育科受理、审核,生成月结算后,次月支付。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流程单位申报→受理→录入单据→科长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结算科办理时限及地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保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电话:07105812757地址:东后街25号南漳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卞和路157。
辛国昌
2022-04-05 12:15:33活跃答主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再拿着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花的少的话,很难报销几个钱的,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章见彬
2022-01-15 07:47:39活跃答主襄阳的男科医院比较多,怎么选也比较难。但是选公立医院或大型的医疗机构,可以支持医保和新农合保障的对于襄阳这样的三线城市百姓收入不是很高,找医保单位比较实惠。襄城区的朋友可以去第四人民医院看看,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龚家迎
2022-01-12 19:08:24活跃答主不可以的,只有缴纳生育保险才能够报销生育保险,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够享受门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根据《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根据《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城乡参保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其中按一类缴费标准参保的18周岁以上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照甲类药品目录执行。第九条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十条城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50元;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700元。一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元。二类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到同级别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属于“三无人员”,腹膜透析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300元;血友病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根据病情决定。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大病的,其月定额标准以定额较高的病种定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月定额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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