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否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请求经济赔偿

5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6-23

龙学锋

2022-05-11 14:52:52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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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无论他本人怎样不愿意,无论双方有什么约定,都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的是,单位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员工随时都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单位就得补缴。单位听信员工信誓旦旦,就是傻了,如果他不愿意缴纳社保,就让他滚蛋。

龙峻标

2022-03-04 17:27:30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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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位不缴纳社保违法的,这种放弃无效不过如果单位有现金补偿,单位补交社保时可以要求退回补偿《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辛培宏

2022-01-18 12:52:32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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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任一方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不论劳动者是否出于自愿放弃社保,均应补缴;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不予支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权衡利弊后作出以现金方式补发社保的选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一直按约定,将其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工资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一直也未提出异议。劳动者在已选择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于情于理不符,应不予支持。

窦道琴

2022-02-07 21:42:27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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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为,虽然某家电公司具有为申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申某某出具了《切结书》,已经放弃了就养老保险问题向某家电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申某某在职期间没有要求某家电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家电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不清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主动表示放弃购买养老保险,而用人单位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即不予购买养老保险。这一类书面或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某家电公司为申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申某某当初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不可以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因此,本案某家电公司并不能因为申某某签署了《养老保险切结书》而免除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协议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而应当在劳动者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办。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办,劳动者方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主要是考虑到诚信原则对双方行为的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不购买养老保险已经达成合意。劳动者在作出同意不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思表示时,并未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欺诈等因素的影响。在此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合意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以不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明显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应当得到完全的支持。从另一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后才决定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因此对于不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劳动者亦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购买养老保险的全部不利后果,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合理期限,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黎益君

2022-05-04 07:33:5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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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吃亏的谁?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初入职场的年轻人,由于缺少社会历练,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知识的积累不够,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很多时候稀里糊涂就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而有些时候,一部分只注重眼前利益的员工甚至会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并让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公司也就同意了。那么,等真正发生问题时,吃亏的究竟是谁呢?本期案例刘女士于2019年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入职时,刘女士考虑到自己只是在这家公司尝试一下,如果做的不开心,很有可能换工作,并且自己的收入也不高,如果再扣掉社保,剩下的钱就不多了。所以当公司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刘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辞。公司的人事部门向刘女士说明了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刘女士依旧不愿意缴纳社保,同时出具了承诺书,声明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保,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刘女士自己承担,并要求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补贴支付。2019年9月的某一天,刘女士下班回家时被一辆汽车撞伤,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在事故中,刘女士的右腿受伤严重,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刘女士自知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工伤保险,面临的是大额损失。在家调养了3个月后,刘女士的身体日渐康复。经过朋友“点拨”,刘女士于2019年3月中旬来到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损失。公司则表示,刘女士入职时,人事部门曾多次要求她提供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也明确告知其未缴社保的潜在风险,而且公司有刘女士亲自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协商无果之下,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大家来猜猜看结果如何?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在刘女士的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本案中,刘女士虽然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她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她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和刘女士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虽然告知了法律风险,但由于并未实际缴纳社保,同样承担因未为刘女士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无论如何,左岸还是要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我们一定要了解社会保险对我们日常生活的重大意义,绝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为将来留下隐患。作为企业,更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否则像本案中的公司,以为是占了便宜,其实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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