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7
2023-07-07 23:00活跃答主
2018年12月30日,江苏出台《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明确,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023-07-07 23:00活跃答主
2019年2月1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9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新增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休息的权利,并为其安排必要的卫生保健休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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