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7
2023-07-07 14:00活跃答主
1986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在医疗期间,按其原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医疗补助费。具体比例如下: 医疗期内原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30%的医疗费;低于30%的,按本人工资60%发给; (三)医疗期内原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本人工资60%发给。 医疗补助费,由企业按月支付,直至病愈。
2023-07-07 14:00活跃答主
1、关于“企业是否应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0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2、关于“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12号令)第17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职工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等相关规定。
2023-07-07 14:00活跃答主
首先,我要说的是:1、劳动保险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经费保障等扶持政策的组织。)2、劳动保险处属于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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