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04:00活跃答主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023-07-06 04:00活跃答主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工资支付包括发放工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违约金等情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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