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而非"经济赔偿",即《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赔偿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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