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女职工,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2023-07-06 03:58活跃答主
陪产假是法定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2周岁以上的哺乳期内依法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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