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奎文劳动保障中心

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01:58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首先,劳动部门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其次,劳动技能的培训,一般由培训机构负责,劳动者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由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劳动部门无权直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因此,劳动部门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没有依据。

2023-07-06 01:58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查看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