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陪产假国家规定2019

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00:58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29号)第六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023-07-06 00:58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三十五日的奖励假。

查看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