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23:58活跃答主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参保人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参保人员在中止缴费期间发生住院、门诊特殊疾病、普通门急诊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中止缴费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费。中止缴费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中止。中止缴费满3个月后,参保人员应当补缴中止期间的费用,并按规定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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