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21:00活跃答主
2019-1-1起执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公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上海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计划生育手术证》),并享受规定的优待。
2023-07-05 21:00活跃答主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规定,上海市户籍居民在婚姻存续期内,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晚婚假:(一)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已具有本市户籍,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具有本市户籍,再婚前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2023-07-05 21:00活跃答主
1、婚丧假(1)按《条例》规定享受的婚丧假天数,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有薪假期。(2)丧事处理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准许职工暂停出勤,但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有薪假期。(3)丧事处理完毕后,职工应在丧事处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在外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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