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16: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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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3-07-05 16: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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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023-07-05 16: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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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说明的理由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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