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5
2023-07-05 14:01活跃答主
陕西省卫计委2017年1月10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作出具体规定。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要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卫计委备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省卫计委。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出台辖区内二孩产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2023-07-05 14:01活跃答主
1,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增加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的待遇。2,产假待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查看其他回答
维思迈财经网提供中立的理财投资知识服务,汇集信用卡、基金、贷款、股票、保险等财经领域常识,用浅显的生活语言把专业金融知识变成您生活的一部分,助力您的财智人生!
关于我们闽ICP备2024029341号-5
版权所有:
维思迈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