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1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8-27

2023-08-27 16:00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材料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批或者备案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批的原因;

(四)保险条款;

(五)产品费率表;

(六)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七)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八)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九)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十)产品可行性报告;

(十一)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

(十二)财务管理办法;

(十三)业务管理办法;

(十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五)产品说明书文稿;

(十六)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审批的,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二)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产品费率表;

(四)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五)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六)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提交产品说明书文稿;

(九)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财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办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万能、投连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产品可行性报告;

(二)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

(三)财务管理办法;

(四)业务管理办法;

(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产品精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假设选择;

(二)费率计算报告,应当包含定价方法和精算公式,精算责任人须论证并阐述费率的合理性;

(三)对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可以浮动费率的产品,应当提交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四)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应当提交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五)准备金计算方法;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七)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应当提交演示内容计算方法;

(八)精算责任人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看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