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的一个案例

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2-10

香槟and希范

2022-01-15 14:23:35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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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2000年9月29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为“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香槟and希范

2022-02-21 23:39:5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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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里过了保证期间诉至法院,保证人免除责任。2、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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