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9-04
2023-09-04 21:00活跃答主
上海市社保局关于上海市居民生育津贴申领的条件是:一、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上海市户籍居民;2、申请人及其配偶都有正常的社会保险关系,且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良好;3、申请人按规定参加计划生育活动;4、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5、申请人有完整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6、申请人有完整的家庭财务证明材料;二、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3、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家庭财务证明文件;5、申请人的孩子出生证明文件;三、申请人需要前往上海市社保局指定的社保网点提交申请材料,由上海市社保局审核,经审核后,社保网点将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
2023-09-04 21:00活跃答主
法律分析:上海市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三)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2023-09-04 21:00活跃答主
上海社保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包括:1. 必须是上海市户籍或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女职工;2. 怀孕满6个月以上,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3. 在职期间生育的,需在生育当月内办理申领手续;4. 未在职期间生育的,需在生育后1年内办理申领手续;5. 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例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出具的产妇和新生儿的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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