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10
2023-07-10 21:58活跃答主
对于这样的政策,在全国大多数城市已经取消了。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人社厅在鲁人社发〔2015〕29号《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中,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者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文件如下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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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21:58活跃答主
粤人社局(2016)4号文件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缴费人可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
2023-07-10 21:58活跃答主
2016年4月1日,粤人社局宣布,从5月1日起,将实施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该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该补缴自2016年1月1日起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2016年4月1日起按月补缴,补缴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在2016年4月1日起按季度补缴,补缴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季度补缴一次。补缴费用应当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缴费账户应当按照补缴费用的总额和缴费时间确定。此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在2016年4月1日起按季度补缴,补缴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季度补缴一次。根据该政策,补缴费用应当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缴费账户应当按照补缴费用的总额和缴费时间确定。此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补缴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应当按照补缴费用的总额和补缴时间确定。粤人社局的这项新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助于提升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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