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0-06-17
齐春敏
2022-04-08 04:04:43活跃答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53号)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在我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法下,企业所得税处理比例调整为33.2:14。
管爱民
2022-02-13 20:41:55活跃答主按现行新会计准规定,则“价格调节基金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查看其他回答
维思迈财经网提供中立的理财投资知识服务,汇集信用卡、基金、贷款、股票、保险等财经领域常识,用浅显的生活语言把专业金融知识变成您生活的一部分,助力您的财智人生!
关于我们闽ICP备2024029341号-5
版权所有:
维思迈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