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伤保险滞纳金

5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3-20

黎琼锋

2022-04-13 10:15:26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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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龙小英

2022-04-06 04:23:5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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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受理条件:在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保险费拖欠时,应加收滞纳金。办理程序:1、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册》,向欠费单位发出《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2、受理责任人即时受理。对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3、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4、初审责任人进行申报核定,并录入相关信息;5、科长复核,进行审核结算;6、初审责任人、科长签字盖章,并加盖申报审核专用章;7、工伤保险科收费;8、建立《工伤保险缴费台帐》。

龚子鸣

2022-02-04 08:51:1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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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4法人身份证;5参保人员身份证;6单位编制本事业单位。2、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3、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豫劳社养老〔2003〕31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19〕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故我市社保局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份开始,6月底结束。每年3月底之前参保单位应到社保局领取《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及拷取每位职工申报信息表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7、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赵高印

2022-01-13 15:30:31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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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

齐晓峰

2022-03-17 15:37:04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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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一年不交,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出了工伤事故,一切由用人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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