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1-07

齐文芳

2022-01-19 20:34:26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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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可到北京市网或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查工伤保险部分即可找到。

黄界颍

2022-01-25 21:04:22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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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伤管理有没有自己的执行文件及相关补充说明,北京地区也有对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以下供你参阅: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一、《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44.工伤认定工作需要调查取证的,应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者出示本人《工作证》。45.本意见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局以前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齐敏珺

2022-01-24 09:25:46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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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什么?答:《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使用了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3.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4.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5.问: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7.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具体标准可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连丽花

2022-03-17 10:00:35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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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颁布时间:2003.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三十四条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三十五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第四十一条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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