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1-26

龚尧莞

2022-02-21 00:18:05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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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受伤人员和部队伤残人员转入的,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并自次月起,因旧伤复发的,享受《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待遇。工伤待遇中与民政抚恤待遇重复的丧葬补助金、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参保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等流程。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龙小青

2022-05-04 16:42:55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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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用这个,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修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齐晓勇

2022-04-16 14:04:56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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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补充工伤医疗康复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其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六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的公证书等有关资料享受相应待遇。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第四十四条 统筹地区可以将当地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职工待遇支付,采取伤残、抚恤等待遇就高或者基金补差的方式兑现。第四十五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在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龙宣霖

2022-02-03 08:53:57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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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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