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5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1-05-05
龚家顺
2022-04-08 12:36:00活跃答主唐山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一、事项名称:市本级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二、承办处室:业务一处三、责任人:杨立明四、提交材料:1.用人单位办理增加人员需要提供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2.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停保需要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的解除。
黄盛昌
2022-02-01 18:46:41活跃答主工伤十级赔偿有下列项目:项按《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下列条款计算: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齐晋杰
2022-04-01 20:45:09活跃答主依据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4个月。2019年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6166元,月平均为3013.83元。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13.83X8=24110.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3.83X4=12055.33元合计:36166元。
赵高升
2022-05-04 23:56:53活跃答主河北、唐山并没有自己的工伤认定标准的,我国只有一个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才是全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是有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齐春峰
2022-05-16 15:07:22活跃答主在秦皇岛市青龙县受的工伤,在唐山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一、用人单位在唐山参加工伤保险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唐山市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用人单位在青龙县或者秦皇岛参加工伤保险的经青龙县或者秦皇岛市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唐山住院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同意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职工擅自到唐山治疗的,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行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款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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